据悉,新版《条例》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等理念,鼓励企业对海关尚未发现的问题主动商报,促进企业自我规范、诚信经营,使海关与企业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共同管理。海关对主动披露问题的企业,视情从轻行政处罚。2014年以来,海关总署组织部分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呼和浩特海关近年来也在积极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稽查主动披露制度。
此外,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是新版《条例》的另一大亮点,这对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在原有出示稽查证件和双人作业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行政告知、行政救济等来保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海关稽查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行使。 ”呼和浩特海关稽查处乌拉罕介绍到。(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