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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海事劳工公约》明起正式对我国生效 上海海事部门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保障海员权益
上海口岸联合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根据公约规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于今年11月12日在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被称为国际航运业的“四大支柱”公约之一和海上劳动者的“权利法案”,通过对接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国际标准,将有利于维护我国海员权益。

    我国是海员劳务输出大国。现有60多万海员,人数约占世界海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年外派海员约13万人次。该《公约》生效后,有利于规范海上劳动关系,拓宽海员就业渠道,也将会使海员在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实现海员体面的工作,增加海员职业的吸引力,促进海员职业发展。

    《公约》内容构成比较广泛,包含“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符合与执行”五个标题的内容。例如《公约》对海员就业协议所包含的细节内容, 如海员的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权利、遣返、配员水平以及海员的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为海员的体面就业提供了保障。《公约》还对海员的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提出了比以往更加细致和严格的标准, 甚至对海员居住舱室的采光条件以及床铺面积和离地高度等细节的问题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这为海员在船上舒适地工作和生活提供了硬件保障, 最大限度地保障海员的身心健康。

    批准《公约》,体现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保护海员权益的积极态度,彰显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切实维护海员劳动者权益、致力于构建公平竞争的海运业环境的意愿和决心。

    上海海事局作为维护上海水上交通安全、保护船员权益的主管部门,代表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公约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公约》要求,海事管理部门在今后的PSC(港口国监督)中,对于不符合《公约》标准要求的船舶,将对其缺陷要求整改或滞留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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