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慈湖海事处开展关于非法采砂入刑相关司法解释宣传
慈湖海事处 雍加佳 徐家鸿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12月13日,慈湖海事处积极组织开展关于非法采砂入刑相关司法解释宣传活动。

    当日上午,慈湖海事处执法人员来到金河口黄沙作业区,向集中停泊在此的黄沙船船员发放了相关宣传材料。随后,向他们详细宣讲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提示吸砂船主不得从事违法采砂活动;广大运输船舶不得购买或承运未经批准开采的江砂;黄砂场(点)不得收购或代为销售非法开采的江砂;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究。并希望船员进一步树立法治观念,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船员、好船主。

    下一步,慈湖海事处将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宣传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砂场、采砂船主、过驳浮吊及黄砂运输船舶等涉砂单位、人员和船舶的宣传,积极营造打击非法采砂的氛围。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7-2025 CAOP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口岸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