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管理
加对货物进口管理的重点是保持加市场的稳定且富有活力,以促进加工业部门的竞争力及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关税
加国内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加海关的平均关税从1989年的3.7%进一步降至1999年的0、9%,同一时期免税入关的商品从占总进口量的65.7%增至90、06%。
加海关关税税则(包括普惠制规定)由加财政部在有关多边及双边国际协定的基础上制定,由加海关及税务署负责实施。所依据的法律有《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法》、《执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法》、《执行加拿大―――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法》、《执行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法》和《海关法》。
二、进口限制
加政府通过向进口商发放《进口许可》的方式对以下商品的进口实施全面的管制或监测。
―――纺织品和服装:加政府按照世贸组织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的安排,与各出口国定期协商进口配额的分配。
―――农产品:按照世贸组织农业协议,加政府对部分农产品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这些农产品包括:奶类、禽类、肉类、蛋类和小麦及大麦产品等。
―――钢产品:自1986年起,加政府根据其《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对钢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进口商需获得《进口许可》,但加政府迄今尚未对此类产品实行过全面的进口管制。所依据的法律为《出口和进口许可法》,由加外交国贸部出口和进口控制局负责实施。
三、特殊进口措施
指加产业由于进口商品的不公平竞争或进口激增而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加政府可对该商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所依据的法律为《特殊进口措施法》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
四、商品检验与认证
―――商业用产品:多属制造商为生产下游商品而从国外进口的所需设备和零部件,不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此类产品均按有关部门行业的国际标准生产,并经过认证。加政府不介入此类产品的质量检验。但如进口危险原料产品,则需要政府检验部门批准。
―――消费者产品:此类产品进口后直接进入加国内市场,到达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