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结合辖区安全监管规律和实际,加强对危险品运输、易态化货物运输、施工作业、旅游运输等重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制定并落实统一标准,规范“四类重点船舶”的安全监管行为。
二是加强船舶检验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提高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艘次,查找船舶在适航性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机制性的缺陷,加快淘汰低质量建造船舶。
三是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组织检查人员对各类专项检查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增加检查的深度,从而提高检查质量。
四是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方案,积极开展针对船舶AIS配备和使用、船舶超载、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以及船舶配员等方面的重点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