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新特点及对策建议
      
  一、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新特点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同对其他国家一样,对投资的环境和条件要求很高。如跨国公司对我国苏锡常地区(沿江七市)投资的项目数和协议外资金额占到江苏省吸收外资总数的98 .8%和98.9%。跨国公司投资该地区,不仅是出于对区位的选择,还看重该地区投资环境的综合优势,如人才优势、物流优势、配套优势等。又如跨国公司在江苏的投资主要向开发区集聚,目前江苏12家开发区吸收外资占到了全省的70%,这更加凸现了开发区投资环境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和服务到位的优势,开发区较为先进的管理模式也适应了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跨国公司还十分关注法制环境的健全和稳定,注意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图一时的便宜,打擦边球。

  二、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力度较大

  近年来,国家近30个部门已清理了法规2300多件。中国严格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创造了更多更有利的机遇,投资力度不断加大:
  
  (1)单项规模高。以江苏为例,2001年跨国公司投资单项平均协议金额为2100万美元,大大高于80年代的969万美元和1994年的1380万美元。而且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协议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明显增多。
  
  (2)一揽子合作或跨行业关联性投资明显增多。荷兰飞利浦在江苏投资10个项目,主要集中在电子行业,累计协议外资金额达2亿多美元。日本伊藤忠公司在江苏投资17个企业,协议外资金额1亿多美元,投资领域涉及纺织、服装、港口、轻工等行业。
  
  (3)投资呈系统化、多功能,具有较强的战略意图。如跨国公司在北京的投资不仅是立足北京,更是面向全国、放眼全球,其投资项目大多具备分销、研发、结算、管理等功能。目前,跨国公司在北京已设立近20家地区总部,还有114家投资性公司。这一方面反映了跨国公司经过多年的考察了解,对中国投资环境有较高的认可度,目前进入了大规模的系统化投资阶段。另一方面也说明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目标和战略是十分明确的,表现出志在必得的姿态。
  
  为实现其战略意图,跨国公司对华投资一般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垄断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一定时期内投资往往积聚于特定区域、特定产业。从北京的情况看,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主要方式是并购,具体操作做法有:直接购买股权,主要针对小企业;增资扩股,提高占股比例;先设立一个外资企业,然后直接收购资产,这样可以规避政府的审批;两个已设立外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合并;通过证券市场收购。跨国公司投资大多采取独资方式,但如有法律法规的限制,或是受其他条件限制离不开中方的合作,才选择与中方合资合作。
  
  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不断增加的新的投资方式和渠道也为跨国公司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投资空间
  
  这既是跨国公司投资战略的体现,也与跨国公司拥有尖端技术和现代营销管理经验等优势有关。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进入服务领域的势头将更加明显。例如,即便是会展业,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也进入了跨国公司投资的视线。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政府公布的资料显示,11类142个服务贸易行业中,会展业不在其中,而是列在会议项下,但国际上知名的展览巨头也开始将触角伸到了中国。商务部正在拟定《外商投资展览公司暂行规定》以使设立外商进入中国展业有法可依。

  三、跨国公司在华合资合作民营化趋势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引人注目,也得到了跨国公司的青睐。跨国公司开始选择民营企业作为合资合作对象。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在配套、用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融资等方面大都采取的本土化战略。
  
  在业务经营上,跨国公司保持竞争优势,一般将其加工生产业务剥离,通过OEM和ODM方式转包给相关企业。这为我国企业承接跨国公司的订单、参与跨国公司全球营销体系提供了机遇。

  四、制约跨国公司进一步投资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由于跨国公司对华投资主要采取并购方式,目前遇到的问题也主要是并购方面的:
  
  国内涉及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只有关于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关于外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关于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尚不能满足于跨国公司在华开展投资并购的需要。在现行外资管理体制下,外资并购业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如需要税务、海关、工商、外汇、国土等部门对有关企业所享受的待遇进行重新核定,在国有资产的评估处理、人员的安置等问题上又涉及财政、劳动等部门,由于各部门执法尺度不一,收购业务难已开展。由于跨国公司主要采取并购方式,现行外资统计制度存在缺陷,难以反映真实情况。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特别资本账户的管制,使跨国公司投资往往采取规避的办法,即先在国内设立一个外资企业,然后开展收购业务。中方企业的观念问题,主要表现为要价过高,担心肥水外流,使外商望而却步。
  
  全国外资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加强同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的战略性步骤,力争使吸收跨国公司投资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为此,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建立健全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有关的审批手续要适当简化。现在,已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商出让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和债权。
  
  2、不同地区在同跨国公司合资合作上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如深圳提出,在吸引跨国500强来华投资的同时,要发挥区域优势,加强同香港大公司的合作,鼓励香港公司来深圳设立大陆南方地区总部。又如湖南省通过到上海招商,加强同沿海地区合资,吸引了已在上海投资的众多跨国公司的关注,取得了一定效果。2002年5月,湖南在上海举办的经贸活动周,就同外商(其中有7家跨国公司)达成投资意向31个,合同外资金额6.1亿美元。
  
  3、进一步完善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政策,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设立地区总部和运营中心。北京代表建议,适当放开投资性公司的内销经营权,使其发挥地区总部的作用。
  
  4、要培养我们自己的大企业,以大对大,同跨国公司开展强强联合。不要受所有制的局限,可以允许民营企业同跨国公司开展合资合作。
  
  5、采取更加宽松的人才政策,允许高层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开发人员流动,鼓励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跨国公司高级人员本地化提供支持,这也可以为我国培养更多的人才,同时也可以促进外商投资原材料配套和生产的本地化、产品研发的本地化。进一步简化外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6、专门举办针对跨国公司的采购会,鼓励跨国公司设立采购中心,增加国内企业同其配套合作的机会,扩大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这方面,深圳已有较好的经验可供借鉴。
  
  7、重视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现在,各地方政府都在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目标是建设一个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保持一个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7-2020 CAOP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口岸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