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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协定”的签订
      

 

  1963年,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ESCAP)的前身,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的主持下,召开了首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理事会,会议主要目的是请亚洲各国就在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框架下加强地区经济合作提出建议。随后,在1970年12月举行的第四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理事会上通过了“喀布尔宣言”,宣言建议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通过切实措施扩大本区域内贸易,加强经济合作。

    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国际贸易司随后开始探讨在本区域内开展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在1971年召开的政府间贸易发展规划委员会上,与会国家建议成立一个贸易谈判小组(TNG),专门研究在本地区如何开展贸易自由化问题。一年后,即1972年2月,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协助下,召开了贸易谈判小组第一次会议。在随后的贸易谈判小组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小组的基本准则。1973年8月,亚太地区13个国家出席了贸易谈判小组第三次会议,会议考虑在与会国间进行谈判,减让关税。在1974年召开的该小组第四次至第六次会议上,各与会国家提交了各自关税减让的要价,并在小组会议上进行了审议。1975年7月,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菲律宾和泰国七国在曼谷通过了相互关税减让的产品清单,并签署了“联合国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曼谷协定”。在签约七国中,菲律宾和泰国政府后来没有批准曼谷协定的议定书,曼谷协定在起始阶段只有五个成员国,即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曼谷协定”主要内容

    “曼谷协定”包括序言、八章39条和两个附件。

    第一章包括第1、2条,为协定做了总体的规定,其中第2条详细叙述了协定的目标。

    第二章由3至8条组成,制定了协定的贸易自由化发展规划。其中第3、4条是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减让的应用。第5条规定了对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别优惠待遇。第6条使原产地规则成为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7、8条规定了成员国在关税结构发生变化时如何保持减让的价值。

    第三章包括9至12条,是关于贸易扩大各方面因素的章节。分别规定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例外、倾销、非平等贸易做法等内容。

    第四章由第13至17条构成,是关于紧急措施和磋商的规定。包括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限制和争端调解程序等多方面内容。

    第五章有18和19两条,规定了协定常委会的职能和协定的运行管理程序。

    第六章包括20至24条,是关于协定的修改和审议。

    第七章有25和26两条,规定了协定的加入和退出程序。

    第八章包括第27至39条,是其他规定和最后条款,主要包括减让表的修改、优惠减让的例外、协定的生效和新加入国的减让表核准程序等内容。

    附件1是各国的减让表汇总,根据“曼谷协定”第3条,减让表是“曼谷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2规定了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也是协定的组成部分。但目前各成员国并未通过共同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只同意在原产地增值百分比,原产地证书格式等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

    “曼谷协定”成员国

    联合国亚太经社会(ESCAP)的发展中成员均有资格加入“曼谷协定”。申请加入“协定”的国家在“协定”三分之二成员国建议加入的情况下,即可加入“协定”。目前的五个成员国是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老挝从未发布过关于关税减让的海关通知,因此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成员国,但它享受其他国家提供的各项减让。巴布亚新几内亚在1993年12月曾加入“曼谷协定”,但巴新政府尚未批准其加入议定书。另外,1998年2月,巴基斯坦向ESCAP秘书处表示了其加入协定的意向。

    “曼谷协定”对区内贸易的促进作用

    “曼谷协定”签订之后,“协定”成员国的区内贸易的增长并不是特别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参加“协定”的成员较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同时,减让产品的范围和减让的程度都较有限。1975年签订“曼谷协定”时,协定成员国相互间的进口贸易量仅为各国进口贸易总量的1.04%。而在1980年至1995年这15年间,协定成员国间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比例有所上升,出口从2.2%上升到2.4%,进口从1.2%上升到2.2%。

    根据1995年的数字统计,印度和韩国占成员国间出口贸易的96.4%,而区内进口贸易相对分布得较为均衡,孟、印、韩、斯四国分别占的比例是37.6%、21.8%、18.7%和21.8%。

    “曼谷协定”国家减让产品的区内进口贸易应该注意的是增长较快,尤其在1990年,即“曼谷协定”第二轮谈判结束的第二年,我们可以从协定国家间减让产品进口贸易量占这些国家减让产品进口贸易总量比例的变化上看出这一趋势。例如,1979年,印度的区内减让产品的进口贸易量仅占其减让产品进口贸易总量的2%,但至1990年,比例已上升至8.4%。韩国也有类似情形,孟加拉国这方面比例的变化并不很大。但是协定本身通过扩大成员,还是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的。各成员国及亚太经济社会都对中国的加入寄予厚望,希望中国的加入能进一步促进协定区内贸易的发展,并增加协定的影响,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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