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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近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简称《原产地条例》)。这是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要求,在总结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所制定的统一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外经贸的不断发展,有关货物原产地、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此,深入了解和运用WTO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和我国的《原产地条例》,正确认识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概念,重视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将有利于企业按照国际规则调整自身产品结构和经营策略,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原产地规则有利于国际贸易世界大多数国家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在实行差别关税的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其是否享受一定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数量限额、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卫生防疫管制、外汇管制等贸易措施中,只有在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定时,其贸易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原产地规则都是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多方面的作用。
   
      关税方面。在采用多种进口税率的情况下,如果从不同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在关税规定中享受不同的待遇,则进口国(或地区)首先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进一步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海关统计方面。在实施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等贸易政策时,往往以产品原产地为根据统计某特定国家(或地区)年度内货物进口量,以此为政府提供贸易统计数据。政府则根据海关统计的数据检查许可证和配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制定和修改地区贸易政策,掌握国别(或地区)政策,实现外贸平衡。
   
      在非关税方面。进口国根据某些限制规定,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非关税措施待遇,则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这些限制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在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一国(或地区)常以原产地为依据统计某项进口商品在国(或地区)内市场上的占有量,以此判断该项产品给国内(或地区)的工业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或地区)内工业的重建产生严重阻碍”。此外,国家间实行贸易报复或其他原因排斥某国(或地区)。
   
      运用原产地规则有技巧我国《原产地条例》的出台,对中国企业尽早适应WTO有关原产地方面的国际规则,学习并熟练掌握运用技巧,使原产地规则在服务于我国的企业,服务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扶持民族工业的发展,服务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措施的实施等诸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企业在重视原产地规则的学习与运用的同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将学习和运用原产地规则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加以重视。中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生产国际化的今天,如何正确使用原产地原则,不仅是对自己产品声誉的维护,是对“中国制造”品牌的维护,也是在学会运用原产地规则正确处理国际贸易中因原产地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从而制约贸易保护主义。了解和使用WTO和其他国家的原产地原则,有助于保证企业的正常贸易,并实现合理规避。越是全球化,越要注意运用原产地原则。
   
      进出口企业应适应“实质性改变”标准。原产地规则及其“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加工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可以直接影响加工贸易的规模、产品料件构成等。因此,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中了解和掌握原产地规则及其“实质性改变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在确认中国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时,对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我国《原产地条例》规定的是“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也就是说,企业在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料件生产、制造产品时,必须使其在我国发生实质性改变,才可以取得中国产地资格。对此,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应适应“实质性改变”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通常是以税则归类改变为首选标准,当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时,则采用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运用原产地规则调整企业经营策略,以最大限度地规避进口国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在遇到进口国采取保障措施的不利的情况下,应考虑运用原产地规则采取相应措施,即改变原产地身份。改变原产地身份的关键,首先在于把握好″实质性改变″这一原产地规则的首要条件。国际上通常把税则分类变化作为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因此,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必须了解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按加工深度在关税税目序号中的分布情况,然后根据改变原产地身份的需要,寻求合适的第三国进行加工生产活动,然后再进口到目标市场。
   
      应正确申领原产地证。在进出口贸易中,企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应当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正确认识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和原产地标记。我国此次颁布的《原产地条例》对“货物原产地”和“原产地标记”给予了明确解释。条例规定,“货物原产地”是指依据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签证机构将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原产地条例》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对此,作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应做好充分准备。中国贸促会是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签发机构之一,在全国有近300家分支机构,已形成了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络,为我国企业办理签发原产地证以及与对外贸易相关的出证认证业务。
   
      近几年来,中国贸促会为适应信息技术与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研发了中国贸促会出证认证WebEDI管理系统和企业端的制单软件,并建立了安全可靠的数据交换平台,在全国贸促会系统全推出了进出口企业网上申领原产地证系统,企业只需登陆http://www.co.ccpit.org网站注册后即可以通过操作向导完成原产地证的全部签证过程,从而有效地配合了政府部门上网工程(电子政务)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出口商品原产地证的管理。在此基础上,中国贸促会为配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已与国内外相关机构探讨如何实施电子单证的国际化,从而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力争实现国内第一张电子单证的国际化,实现国内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无纸贸易。目前,中国贸促会为确保原产地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已着手在全国建立签发原产地证数据查询统计系统。该系统建成后,将为国内外相关部门、机构的查询和信息采集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为防范伪造签证机构印章、伪造变造原产地证,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有理由相信,我国《原产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原产地领域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我国原产地规则的调整、改进和不断完善,必将对提高运用原产地规则的重视程度,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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