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WTO后过渡期:闽货直面技术壁垒
      

编者按:

我国加入WTO三年来,我省外贸出口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程度日益加深,成为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做好入世后过渡期的应对工作,对于加快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福建检验检疫局就此于近期做了相应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面临的现状、应对的策略提出了可行的见解。现将该文摘登,供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参考,以共同促进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WTO后过渡期:闽货直面技术壁垒

­――福建出口企业最新问卷调查情况分析及对策

 

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日前组织开展对福建省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问卷调查,经分析后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福建产品出口遭遇国外贸易壁垒主要障碍,成为闽货走出国门不可回避的“高门槛”,如何沉着应对,成为当前福建扩大对外贸易的焦点。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国家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将造成影响,在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随着关税壁垒作用的不断减弱,西方发达国家不断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手段,制约我国产品扩大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已不可回避。最近检验检疫机构就福建机电、纺织服装、农食、化工、玩具和陶瓷6大类产品,针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韩国7个贸易国,共选择有代表性出口企业94家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分析表明,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有30%的企业在过去三年间存在因产品出口被禁止或因不能满足国外新的技术要求而被迫停止出口,以致造成外汇收入减少或工人失业等问题。

中小出口企业及农食类企业面临压力日益增大。受调查的企业中,员工人数在1千人以下占55.5%,对上述七国出口销售值在100万美元以下占26%,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占66%,中小企业更多遭遇国外技术性壁垒,程度更为严重。不同产品类别的企业对该问题的感受程度也不同,农食类、纺织、玩具和机电类企业感受程度较高。受调查的有57%的农食类企业在出口遭遇过较为严重的技术壁垒,有53%的纺织服装类企业在出口时遭遇过较为严重的技术壁垒,有46%机电类企业在出口时遭遇过较为严重的技术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种类与标准在不断增加和提高。受调查企业普遍反映:“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国当地试验室出具的测试证书”、“国外技术法规、标准、检验认证等要求过高并且更新,变化过快”是福建出口企业面临最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此外“国外技术要求具有歧视性”,“检验、测试、注册和认证要求过于繁琐和复杂”,“难以取得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标准、检验认证等方面的信息”等也是出口遭遇技术性壁垒主要原因,同时部分出口企业还反映“国外相关要求繁琐、复杂、企业建立符合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所需要的费用令企业难以负担”等问题。例如在为符合进口国技术要求的投入方面,有82%的被调查企业在过去三年间在信息收集和跟踪、工艺技术、包装、测试、检验检疫、注册和认证等方面进行了投入,有75.6%的企业表示今后仍将要更多投入,尤其是机电类企业。

国外客户在认证方面要求日趋复杂。受调查的机电类企业中,有91%被客户要求进行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证,25%的企业被要求进行OHSAS认证,个别企业还被要求进行其它标准的认证,如UL、TUV、CSA、能源之星等;纺织类企业中有80%被要求进行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农食类企业中有85%的企业曾被国际客户要求HACCP认证、57%的企业曾被要求按照HACCP及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玩具和陶瓷企业中有40%被要求进行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证。

出口企业对如何应对要求迫切。62%的调查企业选择买方技术要求或该要求为其中之一进行生产;50%的企业选择进口国标准或进口国标准为其中之一进行生产;26.7%的企业选择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为其中之一进行生产;仍然有51%的企业选择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为其中之一进行生产。在选择需要何种技术援助方面,认为“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国际认可的出口用实验室测试设施”非常重要的企业占38.6%,重要的占19%;认为“建立便于企业查询的国外市场技术准入要求数据库”非常重要的企业占43%,重要的占27%;认为“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使企业及时了解国外技术要求”非常重要的企业占44%,重要的占25%;认为“有针对性地对进口国新的技术要求进行培训”非常重要的占19%,重要的占24%;认为“在企业生产标准化方面予以指导”非常重要的企业占18%,重要的占24%。

调查情况表明,福建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呈以下特点:一是出口产品受影响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单纯的农食产品、纺织品等向机电、化工等高附加值产品扩展,从单一产品向上下游产品和基础向材料蔓延;二是影响作用加剧,已经促使相关企业调整生产,进行认证,加大成本,甚至不得不退出市场;三是发生连锁反应,某一国家或某一项目、标准、认证极易引起他国效仿跟进。

明年起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WTO问题专家认为:中国企业普遍缺乏抵御进口产品冲击的能力,关键性和敏感性行业也缺乏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竞争的有效手段,政府部门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相对滞后,在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应变能力亟待加强。对此,福建形势不容乐观,以食品类出口为例,近年来农副产品出口成效显著,但也多次受阻,如输日烤鳗、输欧茶叶等。据统计,目前全国近九成食品出口企业受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福建去年出口农副产品17亿美元,居全国第五位,烤鳗年出口3亿美元(4万吨),居全国第一,食品罐头年出口3亿美元(35万吨),居全国第一,茶叶年出口5千万美元(2万吨),居全国第二,柑桔、食用菌、禽蛋年出口额全国第一,还有蔬菜年出口2.5亿美元,水产品3亿美元,分别居全国第三、第四位。据我省检验检疫机构统计,今年1-10月,福建省(不含厦门)农产品出口15.49亿美元,比增27.8%,其中茶叶蔬菜及制品2.34亿美元,比增22.5%,出口烤鳗2.53亿美元,比增36%。在国外技术壁垒的不断冲击下,及时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是一项重要工作,福建出口的扩大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须改变目前被动应对状态,促使企业熟悉国际经济规则,主动按照国际经济规则办事,提高国际经济谈判磋商和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据调查,目前出口企业应对技术壁垒时主要采取四个办法,一是“忍气吞声”另辟市场,二是针锋相对“搞游说活动”,争取对方放弃或延迟生效,三是投入人力、财力不惜成本进行攻关,四是参与多边规则制定协作,削弱新技术性标准法规的歧视性。从总体成效看,由于现有技术、标准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客观存在,因此在现有基础上,应对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困难重重,如何应对正成为福建扩大出口当务之急,也在考验企业竞争力与生存能力。

受调查的企业对入世后面临的技术壁垒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对我国加入WTO的评价是机遇和挑战并存,而总体认为机遇大于挑战,加入WTO为各行业提供了更加直接、更为广阔的世界贸易舞台,迫使国内企业迅速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同时加入WTO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政府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等方面意义也十分重大。由于我省企业存在总体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低、管理落后等问题,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因此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多、更严重了。

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对策:

目前,从福建出口产品现状、人类社会对自身健康安全要求以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不断提高等方面看,要清醒地意识到应对技术壁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标准、技术法规水平的提高则是应对技术壁垒的必然趋势,积极的应对方式是不断提高自身产品质量,提高运用规则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生产环节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在出口环节积极实施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的经营策略,在对外谈判环节善于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具体分析:

企业:提高出口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国际贸易规则不同情弱者,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核心问题是企业能否达到该产品领域的国际标准。为此,企业要提高自身检测能力、提高员工素质、完善管理体系、实施标准化生产,利用外方技术尽量绕开技术贸易壁垒,及时了解掌握国外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健全反应快、效率高的贸易技术壁垒监测预警体系,主动了解和掌握国外对我省贸易影响较大的政策和法规的发展动向,以及正在实施或拟定中的与贸易相关的措施,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各同类企业应有一种连锁的通报机制。

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连接政府与企业,体现行业作为整体对贸易政策、技术法规、标准等的反映。推动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对行业的产品质量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牵头管理、跟踪各国对于本行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及时通报企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调节同行业的价格,避免出现互相杀价;加强与政府机构的联系。

政府管理机构:加快创建公平和可预见的行政管理环境,减少政府各部门之间政策矛盾和冲突,加快国内经济结构性调整,建立有效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便于企业查询的国外相关技术法规、标准最新变化的免费快速查询系统或数据库;定期更新追踪国外技术规定并及时知会企业,使企业更好地做出反应。加强对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尽快地建立和完善国际认可的出口用实验室测试设施,针对不合理“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外国政府进行协商、调解;增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见性,建立专门处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急处理机构。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7-2025 CAOP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口岸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