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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入世和履行WTO承诺影响的评估
      

2006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五个年头,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除极少量承诺直至2008年完毕外)的过渡期平稳地进入了尾声阶段,中国经济贸易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也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不容忽视的挑战。其中,给予中国入世和履行WTO承诺影响最大的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它既引发了中国遭遇的各类贸易摩擦,在表现形式上除了传统贸易之外,目前正朝着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要求等领域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中国商品进出口的调控,使“入世”后中国经济得以迅猛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特点概要

据商务部调查表明,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日益加剧,尤其是农产品、轻工、机电、纺织、五矿化工、医疗保健等六大行业的出口受到的技术壁垒限制最为严重。这些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表现的主要特点为:

(一)强调标准技术要求的苛刻性

以颁布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技术法规、指令、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手段,对产品质量、标志、标签等提出较高的技术要求。其中,很多标准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这些国家市场筑起了一道高高的屏障。尤其欧盟各国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如欧盟的国际纺织品生态标准“OKO-生态纺织标准100-2000”(《生态纺织品通用及特殊技术要求》)要求纺织品不含有害有毒物质,推行生态标签制度,并对服装和纺织品中某些物质的含量要求高达ppb级,对苯乙烯的要求则不超过5 ppb,对乙烯环乙烷要求不超过2ppb,无疑使发展中国家,尤其我国的纺织品仅停留在ppm级的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难度。美国为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而使得排气量过大的汽车被挡在美国市场之外。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规定花生中的黄曲霉素含量不得超过20ppm;美国、加拿大规定日用瓷器中铅含量不得超过7ppm;日本规定茶叶中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0.2-0.5ppm。可见这些发达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苛刻性,目的是让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从而起到了技术壁垒的作用。

(二)贯彻标准验证的强制性

以颁布有关产品和合格检验的法律法规形式,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进口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如,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符合EN(欧洲)标准,取得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认证标志、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CE(欧盟安全)认证标志或者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又如,美国和欧盟规定,向他们出口的食品、药品企业必须首先获得卫生注册或GMP认证。

(三)设置标准检验方法的巧妙性

以实施复杂的采样与检验程序、不认可出口国的检验方法和程序、指定机构检验、生产全过程检验检疫等检验措施,无疑增加了国外商品的出口难度。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就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又如法国为了阻止英国糖果的进口而规定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而英国的糖果普遍采用红霉素染色制造;法国禁止葡萄糖果汁进口,这一规定目的又是意在抵制美国货物,因为美国出口的果汁普遍含有葡萄糖这一添加剂等等。这些国家为了专门对付某些国家的产品,对标准方法的制订经过了精心设计和研究,体现了设置标准方法的巧妙性,目的是形成技术壁垒,不让这些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保护本国的民族产业。

(四)追求技术法规与标准的繁杂性

制订许多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内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而且都是以法律、法令形式公布的。据统计,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美国有2.5万个,英国有2.2万个,德国有1.6万个,日本仅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就多达6000多个。其中,美国对进口商品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几乎每月被FDA扣留的各国进口商品平均高达3500批左右。日本的技术法规名目繁多,其中很多技术标准不同于国际通行的标准,又不为国外出口商所熟悉,因而外国商品很容易不符合某项规定而被拒绝进口。如化妆品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

二、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概要

(一)摩擦与争端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加剧的必然产物

据商务部报道,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每年我国受技术贸易壁垒所造成的贸易损失达到200亿美元左右,其中:2002年欧盟禁止我动物源性产品进口案,就涉及我国94家企业,贸易受损金额达6.23亿美元;2003年3月,欧盟因从中国进口水产品中检测出氯霉素和呋喃西林残留而发布进口禁令,致使我国3.28亿欧元水产品贸易额受到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至2005年遭受贸易摩擦数量也连续第11年位居全球之首。这些摩擦与争端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越来越大,其具体表现为:

1、我国外贸出口额受到的限制越来越严重

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损失约17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出口额的5.2%,影响程度大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再如出口的纺织品约15%左右不符合欧、美、日本等国实施的严格环保法规要求,影响每年出口近80亿美元。我国玩具年出口额50亿美元,约占世界总量的50%以上。每年60%输欧盟玩具中因使用PVC原料,受欧盟1999/815/EC禁令直接影响约4亿美元。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正着手制定限制PVC玩具的法令,近50%输美玩具中含PVC,将至少受损10亿美元。

其次,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种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左右。在关税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使用都受到了严格限定的情况下,农产品贸易中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成为各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主要措施之一。例如,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从2004年起,中国已是农产品净进口国,国外小麦、肉类、水果大量进入中国,近两年大豆进口量超过国内产量50%以上,已经对我国的农业带来严重影响。

2、我国经济安全受到威胁越来越显著

由于国外技术壁垒限制,我国经济安全领域首先来自企业限产或破产,职工下岗或失业,所造成的社会安定威胁。例如,自2001年我国入世以来,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断显现,仅在2001年,我国就有约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再如2002年欧盟禁止我动物源性产品进口案就涉及我国94家企业,涉案金额达6.23亿美元。部分企业还将因此次事件濒临破产境地,涉及的劳动力近5万人,并殃及数十万农户因企业无法全部履行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另外,我国是世界玩具出口第一大国,年出口额50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50%以上,因欧盟有关玩具PVC禁令的限制使我国每年150万个就业机会受到影响。

其次,外部世界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与压力将越来越明显。我国与国外的经济摩擦,正在逐渐演变为政治安全问题的趋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冲突与对抗已不仅仅表现在贸易领域,在市场问题上、在国际经济规则问题上、甚至在世界经济秩序问题上,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分歧、矛盾将因为彼此国际地位和国际利益的差异、分野而不断出现甚至激化。例如,2005年7月美国众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并力图成为正式立法。2005年,美国还对我国维生素C、镁砂和镁制品提起反垄断诉讼,这是历史上首次我国遭受的反垄断诉讼。2005年10月和11月美国相继对我国钢铁产品提出了“过渡性产品保障措施”和反倾销调查,使我国钢铁行业也陷入了像我国纺织品一样的困境。

3、我国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封杀

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发达国家纷纷强化对本国市场的保护,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频繁发生,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因素之一,还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据商务部的统计,2005年中国又遭受反倾销调查51起,涉案金额近18亿美元,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连续对中国输欧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启动反倾销调查,其中劳保鞋涉案金额5255万美元,皮鞋涉案金额则高达7.3亿美元,从而成为近十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2006年1月12日,欧盟又决定拒绝给予13家受调查的制鞋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再以轻工类产品中出口玩具为例,2005年1至10月欧盟通报中国出口的玩具达到135批,美国召回我国玩具产品27项。我国出口玩具已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重点关注的商品。

其次,发达国家保护国内经济的手段越来越苛刻,如欧盟电子电器指令、德国多环芳烃检测要求等,标准之高、检测之严、范围之广,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逐年增加,从而削弱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抽样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技术壁垒的限制,分别比2000年上升5个和14个百分点,从一般的初级产品到高新技术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技术壁垒的影响。其中,食品土畜产受损最为严重,近90%的食品土畜类出口企业受限,禽肉产品出口下降32.9%,畜产品下降4.1%,蜂蜜下降16.7%;轻工和机电类产品较两年前更为严重,有67.4%的轻工企业、64.7%的机电企业受到了影响;另外,有70.6%的医保企业、67.2%的纺织企业和60.1%的五矿化工企业受到了技术壁垒的影响;相当数量的传统优势产品由于技术壁垒影响而退出国外市场。

第三,发达国家积极设置专利壁垒,力图全面封杀我国企业的对外发展空间。国外技术标准持有人的专利费要价非常离普。例如,某国内DVD企业给美国DTS公司索要的专利费是每台12美元,超过媒体报道的10美元/台。此前,已经有30多家DVD专利人陆续来我国收取专利费。我国企业签约支付的专利费已经达到19.2美元/台。按照这个标准支付专利使用费,我国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够赚钱。

(二)调控进出口和促进经济发展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必然产生的双重作用

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指商品进出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法规、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进口国的商品设置苛刻的技术、包装、标签等标准,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起到调控进出口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这种双重作用具有双向的功能性,即在作为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方调控进出口手段同时,也可能成为对方发展经济的推动力,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1、入世四年中国经济在逆境中得到迅猛的发展

“入世”四年,中国已先后4次对关税进行大幅度削减。目前,关税总体水平已经从入世前的15.3%降到2002年的12.7%,2003年的11%和2004年的10.4%,2005年进一步降到9.9%(提前达到10%以下的水平的目标)。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更是从加入前的23%降至2005年的15.3%;中国进口贸易:2002年的2952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21.2%;2003年达4128亿美元,同比增长39.9%。2004年达5613.8亿美元,同比增长36.0%,中国首次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05年对外贸易总额超过1.4亿美元,创历史新高。自2001年至2005年中国国民经济GPD值分别为7.30%、7.40%、9.10%、9.50%和9.8%,平均增速为8.62%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

2、入世四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

在外贸快速扩大的同时,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经历了两次飞跃。第一次是1986年纺织品和服装取代石油成为第一大类出口商品,标志着商品从资源密集型为主向劳动密集型为主的飞跃;第二次是1995年机电产品取代纺织品和服装成为第一大类出口商品,标志着出口商品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迅猛增长,则是中国进入21世纪后产品出口的显著特征。据海关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前11个月,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累计进出口总额达到3716.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9%,其中累计出口额占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首次突破28%的水平,达到28.4%,这是继2004年底达到27.9%之后实现的一个新的突破,标志着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3、入世四年我国应对突发性事件处置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国家在继应对境外SARS、疯牛病等突发性事件的基础上,又连续妥善处置了2005年先后发生的禽流感、鼠传疫病、苏丹红、红火蚁、猪链球菌、孔雀石绿、甲醛啤酒、PVC保鲜膜、输韩泡菜等突如其来的事件。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既高度重视,又冷静对待,迅速查明事件起因,预测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解决问题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及时掌握事件发展的动态,知彼知己,有效应对。如甲醛啤酒事件曝光后,国家质检总局紧急部署对19个企业20个品牌的国产啤酒、10个国家21个品牌的进口啤酒进行甲醛检测,澄清了事实,迅速消除了对我国啤酒出口的影响。在应对韩国泡菜事件中,有针对性地采取反制措施,加严检测,从韩国泡菜中10次检出寄生虫卵,掌握了对外谈判、解决问题的主动权。

三、发达国家新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发达国家设置的新技术性贸易壁垒趋势

1、“绿色环保”指令成为新锐

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环保”贸易壁垒,诸如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欧盟25国2005年8月13日实施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即简称为“双绿”指令。这“双绿”指令都会明显增加中国家电企业的出口成本,严重影响我国家电出口欧盟,达不到指令要求的产品会被排斥出欧盟市场。据国家质检总局的专家预计,这两个指令都严重影响我国约2/3的机电产品的出口。

2、残留检测及其指标等技术标准成为重头戏

发达国家设置的残留检测及其指标等技术标准贸易壁垒,不仅涉及面广,标准条件苛刻,而且检测项目越来越多。如,2006年5月起日本将正式施行《食品中农药残留相关基准的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已经实施和即将实施的欧盟化学品新法规、2007年,欧盟还将实施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等,其中,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日本农产品肯定列表制度,由现行规定涵盖了250种农药以及33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加到799项,对未作明确规定的农药及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值统一规定为0.01ppm,受影响较大的畜禽及水产品主要包括猪肉、鸡肉、蜂蜜、鳗鱼及甲壳类水产品等5个类别。另外,对茶叶、蔬菜等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影响也十分巨大。此外,欧盟也将于2006年1月开始实施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新法规。该项新法规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标准,尤其对中国的肉类出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包装、标签、许可证等新规定成为新热点

日前,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设置的包装、标签、许可证等新规定,涉及面甚广,有的甚至以立法形式颁布,已成为他们阻碍进口国产品准入市场的新热点。如美国的食品致敏原标签新规定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食品标签必须清楚写明,食品成份是否含有任何源自8种主要致敏食物的蛋白质;又如,美国修订袜子标签规定,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包装正面;再如,欧盟立法禁止使用硫丹作为植物保护产品中活性成份,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2006年6月2日之前撤销对含硫丹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证,并于2007年6月2日前停止使用有关产品等等,必然都成为当前引发各类贸易摩擦的热点。

(二)对策与建议

1、由商务部联手相关部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当前要突出做好欧盟电子电气指令、能效标识、日本食品“肯定列表制度”的应对工作,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法规对我国输欧、美、日、韩等国的食品、农产品、机电产品贸易的负面影响,维护我国利益。对于贸易保护主义严重,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公正限制措施的国家,要采取有效反制措施主动出击。如商务部门可及时汇总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产品中检出的问题,尤其是危险性有害生物、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不合格产品等信息,为国家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依据。

2、加强对国外技术性措施条款的评议工作

对国外所有新制定和即将实行的技术性措施,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不合理的条款及时进行交涉,维护我国利益。努力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实质性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在规则和标准制修订中体现我国利益。加强国际交流,以建立磋商合作机制、高层对话、技术交流等不同的渠道和手段,磋商解决双边贸易中检验检疫问题,增加合作成果,减少和化解不必要的摩擦,从深层次高度把握好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工作,使政府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政策互动、协调一致、统一对外的工作目标。

3、推行国际先进标准促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目前我国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仍占相当大的比重,约62.9%,我国工业标准约有70%仍低于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因此,国家对于食品、机电产品、婴幼儿用品等出口产品,应大力引导出口生产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采用符合国外规定的原材料、工艺,切实提高产品的安全质量性能,提高产品档次,同时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和促进各地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适销对路产品出口,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严格标准限制高耗高污染产品。对于那些与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容易产生摩擦的商品,如服装、纺织品、鞋类、儿童玩具等,要严格推行有关国家的标准及相关强制性要求,以减少贸易摩擦,达到彻底改变以往“量”增长的传统出口方式,实现向“质”的增长转变的目的。

4、督促企业完善自检自查自控体系

政府部门应根据国外的新法规、新政策、新动向,指导帮助企业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建立健全产品认证和产品注册体系、产品安全市场体系,努力提高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实现国内产品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与此同时,创建出口企业早期预警机制,密切注意国际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国内的商品贸易政策和产品技术法规的发展方向,以便尽早地规避技术壁垒所产生的贸易风险。

5、建立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

尽快建立一个国家级的技术咨询机构,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各级技术标准化机构及有关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本国法规、标准的解释与认可以及对有关国家技术法规的评论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而且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如纺织品、大米等,应设法请求磋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积极加入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并与有关国家、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技术标准及评定方面的协议或协定,以方便双边和多边贸易中的商品流通。

6、发挥行业协会的中间力量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就是要求行业协会树立起自己的权威来。这种权威,需要行业协会自己努力争取,同时也要依靠法律赋予以及政府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可帮助行业协会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行业协会的做法,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协调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避免恶性竞争,互相残杀,同时指导协会加强与其他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合作,共同应对国外反倾销,真正在国际贸易中起到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作用。例如,最近自行车行业协会就日本2005年10月发布实行的《日本经济产业省第238号通告》,以行政法令形式规定了输日闸皮的新技术措施,禁止没有得到经济产业大臣许可的使用了含有石棉的自行车闸的整车进口,要求我国出口日本的大量自行车更换车闸,否则被责令退运的信息涵,专告国家质检总局。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发布了《关于出口日本自行车整车及其制动器的风险警示通报》,督促相关部门对这一技术措施作出快速反应,保证贸易的顺利发展。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行业与政府部门联手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范例。

总之,技术性壁垒既有科学合理性,也可以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WTO成员国都可以科学地合理运用技术壁垒作为维护本国利益的手段,如何运用自如的关键在于对技术性壁垒的研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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