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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沿革规律探讨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出口前生产或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间接税(我国目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的一项税收制度(措施)。出口退税包括退还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于我国消费税实行彻底的出口退税,在实践中未出现问题,故本文只研究增值税退税。

    一、我国出口退税沿革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几经变革,包括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停止实行出口退税、恢复实行出口退税等。从制度出台的背景和内容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50年——改革开放前;二是改革开放——1994年;三是1994年——现在。

    第一阶段:1950年——改革开放前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下,国家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指令性计划,严格执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政策,即进口计划由国家计委按照商品逐一安排,具体到每一商品的进口数量、金额和到达口岸;出口由外贸部按具体商品制定收购计划,并落实到具体的外贸公司和出口口岸。在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体制,外贸公司只要完成了出口计划,无论亏损多少,均由国家补贴。可见,此时对外贸易只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指令计划,价格、汇率等均不能发挥作用,计划经济特征明显。在这样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出口退税经历了以下变化:

    建国初期实行差别退税制度(1950—1957年)。我国于1950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该年7月15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货物出口退税品目及退税手续的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出口退税只针对部分商品,品目共有14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退还全部已纳税款;第二类是退还已纳税款的一半;第三类是退还所用原料税款。以后随着税制改革,调整过出口退税政策,但差别出口退税政策未变。

    从1956年停止实行出口退税。1956年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公私合营、地方国营企业出口的商品,改由国营外贸企业统一核算盈亏。由于当时我国的出口贸易是赢利的,所以把出口退税看成国家税收与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在国家预算上的调整问题,认为用退税奖励出口没有意义,于是在调整外贸部门应上缴利润和税收指标的基础上,停止出口退税,一直持续到1966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停止实行出口退税。

    1966年,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恢复实行出口退税,一直实行至1973年。这一时期的出口退税由税务总局集中进行,退税率为综合退税率,是按照工商统一税的平均税负率确定的。

    1973年,外贸部和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请示停止出口退税政策,原因是:“几年来对外贸易不断扩大,经营管理不断改善,……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退税的办法,一方面财政上向外贸退税,一方面外贸又向财政上上缴利润,已无实际意义。”于是自1973年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停止出口退税,这是建国以来第二次停止实行退税。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1994年

    改革开放后,国家逐步淡化计划在进出口管理中的作用,同时打破垄断、部分放开经营权,扩大企业财务自主权,在外贸企业中也推行承包经营、代理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为出口建立了必要的市场经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若继续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则进口获利过多,必然导致进口失控、出口亏损过大。因此我国逐步恢复出口退税。

    这一时期变化最为频繁的是出口退税的体制负担:1985—1987年,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中央外贸企业和工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由中央负担;地方外贸企业和工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由地方负担。1988—1991年,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1991年,中央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由中央负担;地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中央负担90%,地方负担10%。1992—1993年,中央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由中央负担;地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20%。

    第三阶段:1994——现在

    1994年,我国进行了财税、外贸、投资等体制改革,其中包括建国以来里程碑式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对所有货物征收增值税,对部分货物征收消费税的办法。由于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之中,经济形势、外贸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不断变化,这一阶段出口退税的特征表现为不断调整,包括调整出口退税的分担体制、计算方法、调整退税率等。

    在分担体制方面,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时,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成,但退税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担。在中央财政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75%:25%的比例承担。但该机制在实行中很快显现出一些问题,于是2005年8月1日,国务院宣布调整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把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改为92.5%:7.5%。

    在退税方法方面,1994年我国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办法,自199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先征后退”与“免、抵、退”相结合的办法。

    在出口退税率调整方面,随着大的经济形势及财政收支形势的变化,我国于1994年至1997年下调出口退税率;1998年至2003年上调出口退税率;2004年1月至今又下调出口退税率。

    二、总结沿革规律,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

    (一)沿革规律总结

    1、经济社会背景决定了出口退税是否作为一项稳定的政策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营外贸企业垄断出口,而国营企业又是政府的附属物,把出口退税看成国家税收与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在国家 预算上的调整问题,认为用退税奖励出口没有意义,所以我国曾有十几年的时间停止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现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不再封闭的,而是开放的;资源配置不是通过计划进行的,而是主要通过市场进行的。那么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逐渐加强,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出口退税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被世界各国广为采用,它已成为促进企业进行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各国广为采用的背景下,如果我国不采用,那么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便会处于不利地位。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国有企业与其他经济成分一起,在外贸等领域展开公平竞争。为了各类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必须给予退税。

    2、我国曾将出口退税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曾将出口退税作为调整企业利润的工具。比如,1950年规定的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14个品目的商品大多为无利商品。而且,即使这14种商品,也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有的是全部退税,有的是仅退还一半税款,有的仅可以得到原料退税。

    3、出口退税负担体制困扰政策设计

    出口退税负担体制是指出口退税是由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来承担,它影响退税制度能否成功。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改革开放后,我国财政体制不断变化,如“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及“分税制”等。与此相适应,我国退税负担体制也在变化,或者是全部由中央负担,或者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但在实践中,如果由中央完全负担,中央财政负担重,在外贸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会出现中央财政欠企业出口退税的问题;如果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又可能出现地方欠企业出口退税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在我国都出现过,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

    1、出口退税应作为一项稳定的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尽管出口退税制度几经变革,但从未停止实行过。在改革初期,出口退税与外汇留成、换汇成本补贴共同作为鼓励出口的政策,1994年之后出口退税单独作为促进出口的手段。因此,在开放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出口退税政策,并不断加以完善。

    2、今后我国应继续将出口退税定位为宏观调控的工具

    我国已成为贸易大国,但不是贸易强国;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是国际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但也有部分产品可以影响世界市场价格,如部分资源性产品。所以,我国应将出口退税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

    (1)出口退税政策的适当设计可以减少贸易摩擦。对外贸易的发展必然使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对出口退税进行调整,是一个对外贸易大国进行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

    (2)出口退税政策的适当设计可以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首先,出于国家长远利益的考虑,应利用出口退税实现现有资源的合理出口。其次,通过出口退税政策的适当设计,包括对需要鼓励出口的产品如高新技术的产品出口给予全额退税;对不鼓励或需限制出口的产品降低退税率或取消退税,来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3、当前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今后随财政体制的变化而调整

    当前,我国增值税为共享税,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成,超基数部分,按1:0.3的比例返还。在这样的体制下,决定了出口退税不能由中央一级政府承担,而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这样可以体现收入与支出相配比原则,也可调动地方政府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积极性。

    但是,但这样的制度在设计中有难度。比如,中央政府就一个,而地方政府有好几级,很多个,如何让地方政府分担退税不好设计。前已述及,我国从2005年1月1日起新的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92.5%:7.5%。在操作上,从2005年9月1日起,退税统一从中央库款中退付。2005年及以后年度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地方财政在年终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但是,此次变动仍未完全解决问题:

    1、此次政策调整更多像是解决目前矛盾权宜之计。在此次调整中,地方政府的分担比例由25%骤降至7.5%,中央多承担了很大一部分退税,这对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很有好处,但是,一旦中央财政的收支状况与出口形势发生变化,这一政策也许又需要再调整。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建立起更长期、稳定的出口退税机制。如果政策变换太频繁,就可能使地方政府产生一种心理预期,会使地方政府期望分担更低的比例,从而造成地方政府在支付出口退税款额时拖着不办。

    2、基数未做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机制,规定以2003年出口退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按照比例分成。此次,只是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其他未做变动。而有些地方出口超速增长,这有可能使暂时缓解的地方财政压力在若干年后重新凸显。

    3、未对地方上解做出硬性规定。到了年底,中央和地方究竟该如何算账?此次方案对“地方负担部门年终上解”并未做出硬性约束和细则规定。

    笔者认为,今后出口退税体制的调整可能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收支形势及外贸形势变化时,继续调整中央和地方负担出口退税的比例。但这只可以暂时缓解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分担退税所带来的拖欠企业退税、异地采购造成的分配不均等问题仍不能完全得到解决。另外一种办法是将增值税作为中央税,收入归中央,退税也完全由中央负担,这样出口退税中央、地方分别承担所带来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但由于涉及各地的切身利益,改革中会有阻力,所以只能作为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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