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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检验市场机制
      

  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监管有效、诚信有序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行业秩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12月29日就有关整顿和规范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发布第122号公告。

  《公告》规定:1.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国内外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2.已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2004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总局重新申请核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未获新证书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于2004年4月30日前必须向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名参加技术人员资质考试。

  根据国家总局58号令、122号公告的要求,除社会检验检疫机构外,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社会委托的相关机构,也将按规定参加人员资质考试和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这种政策体现了技术法规的公正、公平性,也间接推动政府机构改革以及政事分离、政企分离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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