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商务部发布新闻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裁决公告,决定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仍然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终止征收新闻纸反倾销税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裁定:如果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加拿大、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很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很有可能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加拿大、韩国、美国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又讯 商务部6月30日发布2004年第32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实施期终复审。
根据原外经贸部2000年第8号公告,我国对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为期五年,即对进口自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将于2004年12月30日终止。
公告宣布,自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如果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的书面复审申请,而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4年12月30日起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