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向张家港保税区某食品生产企业下达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这是该局自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下达的第一份补正告知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8月10日,国检局收到保税区某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申请后,该局领导重视,立即指定卫生注册评审员进行审核,发现存在申请书填写不全、厂区平面图不清晰等问题。为规范自身执法行为,许可证管理部门会同法制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一次性进行了告知,并于15日将告知书送达。促使该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确保产品能正常出口,受到了企业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