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经过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第111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
动物产品包括: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植物产品包括: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检验检疫专业人士指出,有关企业在进口上述动植物产品前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在上述货物入境时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