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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 调结亿元纠纷 促进经济发展
      
  2004年5月22日,武汉海事法院受理了武汉市商业银行诉中国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案情重大、关系复杂、涉及面广、诉因特殊、时间紧迫、标的额巨大(1.65亿元),是武汉海事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海商案件。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明确了办案的指导思想,迅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武汉海事法院主导下,原、被告终于今年9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这宗亿元纠纷仅100天即顺利结案,搞活了企业,促进了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好评。

  2002年9月18日,中国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武汉国合)作为“借款人”为实施出口德国4艘12000吨散货船项目向“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贷款人民币2.2亿元,并签订了《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中约定了武汉市商业银行(下称武汉商行)作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代理行,据此中国进出口银行、武汉商行、武汉国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中还约定由武汉商行作为武汉国合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方式为质押担保。武汉商行在与武汉国合签订《担保协议书》并取得由武汉国合和江西江州造船厂联名出具的《承诺书》和《不可撤销承诺书》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了《保证函》和《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承诺书》和《不可撤销承诺书》中确定武汉商行对武汉国合在江西江州造船厂的4艘12000吨在建散货船(工程编号A458、A459、A460、A461)享有抵押权,武汉国合与武汉商行签订《在建船舶抵押合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局办理了4艘在建船舶的抵押登记。2004年2月,武汉国合未经武汉商行同意将船体号A458船名为“大洋1号”轮转让给德国凤凰航运公司。并且当时仍在江西江州造船厂建造的3艘船舶资金缺口为7000多万人民币。

  2004年5月22日,武汉商行以武汉国合违反在建船舶抵押合同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由其对船体号为A459、A460、A461的三艘在建船舶(大洋二号、大洋三号、大洋四号)实施接管,并负责组织完成对上述在建船舶的施工、建造及出售。

  武汉海事法院立案后,由副院长饶中享任审判长,海商庭副庭长汪水松承办,组成五人合议庭。合议庭组成当天就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合议庭分析认为:1、案件重大,如不妥善解决纠纷不仅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会影响对外贸易;2、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案件涉及抵押、借贷、担保、委托、船舶建造及买卖法律关系,理顺法律关系是审理案件的基础;3、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及面广,事涉两省两国,利害关系人计五家,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4、主体及诉因特殊,本案原告武汉商行是被告武汉国合的担保人,诉讼请求是“接管”,这在同类案件中是不多见的,必须正确认定其法律属性;5、涉案标的额大,合同总价款为4948.48万美元约人民币4亿元,争议标的额1.65亿元,是武汉海事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最大案件;6、时间紧迫,本案所涉船舶处于建造过程中,船舶建造的资金缺口大,若不及时处理好,船厂工人离散,后果不堪设想。合议庭分析案情后,明确提出本案审判的指导思想:1、审判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对外贸易服务,充分体现“司法为民”;2、实行全透明度办案,既要将案情告知国内利害关系人,又要告知外国利害关系人;3、强调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要严守审判纪律,确保廉洁办案;4、对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5拟定了审理进度和审判方法,即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先逐项确定下来,对存在争议的事实或观点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讨论,然后由法官予以释明。整个案件处于高效而又有条不紊的审理中。在立案的第三天,承办法官就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形成了由武汉商行投入资金的框架协议,同时由武汉商行投入船舶建造资金2269万元,江西江州造船厂恢复生产,使“大洋2号”轮于2004年6月21日建造完毕(试验)下水,并在法院主导下,于7月21日向德国购船船东交付,收回船款960万美元。

  这一审判活动使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感到审判效果的初现。8月19日,合议庭主持武汉商行、武汉国合进行调解,同时邀请案外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武汉代表处首席代表李岳明、江西江州造船厂厂长汪三龙协助调解,法庭重点对合同“接管”的含义予以了释明,双方当事人终于9月1日达成由武汉商行接管A460、A461号在建船舶的调解协议。

  本案的调解结案,对武汉商行而言,实现了抵押权利,解除了担保的风险;对武汉国合而言,其贷款的风险已完全转移,应该得到的代理费丝毫没有减损;对江西江州造船厂而言,船舶建造出现的7000万资金缺口得到填补,已停止的生产局面得以恢复,船厂在面临破产的绝境中获得重生;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而言,其贷款的风险因四条12000吨散货船的完整交付几乎不存在了;对德国船东而言,他们对江西江州造船厂因资金缺口巨大可能申请破产,导致剩下的12000吨散货船项目无法完成的顾虑也因本案的调解得到了消除。

  本案的调结,是武汉海事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切实践行司法为民要求的生动体现,搞活了企业,促进了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武汉海事法院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道,江西江州造船厂在致本院的感谢信中写道,“衷心感谢贵院对本案协调工作所作出的卓有成效的努力,并对承办法官在本案中付出的辛勤汗水、体现出的职业道德素质表示由衷的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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