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该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它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南宁市直属海关所辖的口岸进口。同时,增加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