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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资格罚有了“尚方宝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新《海关法》的配套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海关执法行为、加大海关打私力度,完善海关行政处罚机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海关适用资格罚规范企业行为意义尤其深远,《条例》中新增加了资格罚的内容,无异于赋予了海关适用资格罚的“尚方宝剑”。

所谓资格罚是根据行政法律规定,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或资格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报关企业和人员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造成申报不实(或未申报)、出让企业名义供他人报关、企业拖欠税款、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以及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均应撤销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这些规定赋予了海关更大的执法权力,同时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海关行政执法要求更严。《条例》设定了“资格罚”,意味着今后企业或人员如违反海关法规,就有可能受到足以影响其经营资格或从业资格的惩罚。

满洲里海关调查局紧紧围绕规范企业行为这个中心工作,对适用资格罚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2004年暂停2名报关员2个月报关资格,该企业和报关员均未提出异议,在惩罚严重违法行为的同时,教育了满洲里关区其他进出口企业和报关员,对规范满洲里关区企业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今后,该局将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加大适用资格罚规范报关行为、报关市场的探索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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