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执行新规定企业申报简便多了
今年3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海关对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出台了新的规定。
根据海关原规定,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向海关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以往,企业在向海关提交此证时经常遇到困难。主要是因为部分商品比较复杂,商品检验机构得出检验结果需较长时间,而影响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耽误了企业生产。
但根据新的规定,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已不是必须提交的证件,只有在海关认为需要时才需提供。这样大大简便了企业,加速了货物的通关。现在企业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提交下列证件: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提交: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出口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原进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宁波海关提醒企业:应及时了解海关政策变化,以免耽误通关时间。遇到疑问,及时向海关咨询。
相关链接: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