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企业获批区外报关权
      
  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内企业如果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在海关注册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如果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又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持该表和相关材料到海关补办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开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享有的报关功能。宁波海关提醒:区内企业在从事区外的对外贸易活动时再也不用委托区外的报关单位办理相关的报关业务了。这样,企业节省了费用,提高了效率,真正可以做到扔掉拐杖,自己走路了。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7-2025 CAOP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口岸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