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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批准增设上海嘉定等18个出口加工区
      

    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办函[2005]5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惠州出口加工区,云南昆明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吴中出口加工区、吴江了出口加工区、扬州出口加工区、常熟出口加工区,四川绵阳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河北廊坊出口加工区,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出口加工区、泉州出口加工区。为此,海关总署已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做好新增设出口加工区规划建设和验收工作。

    这次新批准设立的18个出口加工区,有9个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另外9个是设在省级开发区。这也是国务院令(第389号)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对出口加工区的设置范围规定:“只能设置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限制有所突破。自2000年4月,我国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以来,全国已累计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57个。截止2004年底,全国封关营运的出口加工区33个,引进企业823家,投资总额达101亿美元,实现进出口总值354、4亿美元,成为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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