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开始
从7月20日起,我国正式按照2004年与东盟10国签署《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规定的时间表,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实施降税的产品涉及7000个税目之多。这标志着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全国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以来,该自贸区进入珍面实施阶段。宁波海关提醒企业,在享受东盟协定税率时要充分注意进口、出口方面的一些问题。
进口申请享受东盟协定税率的货物应注意的问题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顺利通关,海关总署于2003年12月18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03年第72号),对ACFTA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做出详细的规定。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提交:ACFTA货物进口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东盟成员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如原产地证书为非指定政府机构签发或非FOPM E格式,所申报货物均不能享受东盟协定税率。
如进口企业在申报环节已申明享受东盟优惠税率,但尚无法提供原产地证书,或海关对证书真伪存在疑问,需进行专业认证、核查,海关将对该货物实行“凭保放行”措施,向企业征收一定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再进行“退保”或“保证金转税”等操作。该措施既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也使企业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运输规定:根据ACFTA原产地规则,享受东盟协定税率进口的货物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是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进口货物运输途中经过非东盟成员国境内(包括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运输至我国,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从东盟国家直接运输;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产品经过上述国家时未进行贸易或者消费;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上述国家未进行其他任何加工。
出口至东盟各国享受关税优惠的原产货物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我国出口至东盟各国享受关税优惠的原产货物,只要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取得原产地证书并如实申报即可顺利出口通关。货物在东盟各国的进口海关,则须遵守东盟各国海关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
必须取得我国指定政府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专门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书;
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如果经过非中国―东盟成员国的第三方中转,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转运地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议成员国起运后换装运输工具的全程提(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