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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企业“走出去”可享受六大经济优惠政策
      
    近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座谈会上获悉:一年省自去年7月被国家正式列为全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省份以来,试点改革稳步推进,并得到国家认可。一系列相关措施使云南企业在“走出去”时在资金和用汇上得到支持和帮助。

  据了解,国家外管局云南分局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边境

  口岸进行多次调研后,结合外管业务的特点,主动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该局通过多方做工作,积极向国家外管总局反映,终使一年省被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列为全国首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省份,获得了一系列重大而特殊的进行境外投资和方便企业资金进出的好政策。

  据介绍,这些具有突破性的好政策是:国家外管局决定,率先在云南取消禁止企业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政策,允许在云南辖区内的企业以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扩大云南分局外汇进出审核权限,在购汇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前提下,可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总额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权限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美元扩大至不超过300万美元;云南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在云南边境口岸的红河、文山、德宏、版纳等8个主要州市的国家外管中心支局进行授权。授权这8个中心支局可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与此同时,云南外管分局还在国家总局允许的范围内,于近期推出了六条服务好云南企业“走出去”的措施:一、取消对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的风险审查,以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时间。便利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二、取消对企业实行的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全额清退原已缴存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走出去”成本;三、对企业到境外所办企业所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调回,允许企业在境外进行再投资;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取消差别待遇,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公平对待;五,为“走出去”企业扩展资金来源。五管齐下,为企业提供自有外汇资金、国内银行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以及人民币购汇等多个渠道;六、实施区别对待、重点支持好一批国家境外战略性投资项目和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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