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协作 加强流向货物监督管理
日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颁布,其中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了对于法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这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向货物的检验工作提供了更有力、更详尽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建立和健全口岸检验检疫协作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以来,宁波检验检疫局就已建立起“纵横协作”体系,加强对异地通关货物的检验监督管理,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违法行为,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
一是建立纵向立体监督体系。宁波检验检疫局成立了执法稽查大队,承担起流向货物监督管理职能,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并发布了《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异地口岸入境通关货物监督稽查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和健全对入境流向货物的监督稽查管理机制,形成了“执法稽查大队负责对入境流向货物整个过程监督稽查,检务处负责受理报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的立体监督体系,从而在纵向上加强内部对流向货物工作流程的管理和协作,提高了依法施检、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二是建立口岸检验检疫横向协作体系。目前,宁波检验检疫局的流向货物主要涉及到上海、广东、深圳、福建、厦门、青岛、浙江等检验检疫局,为了加强与这些兄弟局的横向协作关系,宁波检验检疫局向相关局发出《关于加强入境异地通关在宁波地区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监管协作的函》, 得到了相关局的大力支持,不少兄弟局及时回函通报流向货物情况,使口岸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协调和联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协作体系功能发挥得到完善,流向货物逃漏检行为不断减少。据统计,宁波局第三季度共收到《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122份,已100批次流向货物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实施检验检疫,立案查处逃漏检2批次,有6批次原属无法落实催报的货物通过检验检疫协作体系得到了最终落实。
为确保流向货物监管检验检疫协作体系的长效机制,宁波检验检疫局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相关口岸局的反馈机制,建立起进口企业和口岸代理报检单位的“红黑名单”制度,实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国家质检总局《进口货物流向信息监控体系》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研发工作,建立进口流向货物信息的电子化流转、电子化查询、电子化核销、电子化统计汇总分析以及电子反馈功能,实现对流向货物严密有效的检验监管机制,从根本上遏止逃漏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