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检验检疫局日前从检验检疫工作的角度,制定了贯彻意见,提出要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大力扶持农产品出口。
一、加强与上海市、区(县)两级农委的联系与分工协作。
二、加强入境把关力度,保护农业安全生产。一是提高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动植物源性食品的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检出率。二是加强进口动植物繁殖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兽药、化肥、疫苗等投入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在没有发现疫情的情况下,当天查验,当天放行。
三、积极扶持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一是免费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国外技术措施、法律法规、检验检疫业务知识的培训。
二是继续支持沪郊特色农产品的出口。不收取供港猪、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费用。出口农产品饲养场、养殖场和种植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在企业递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在递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完成。促进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优质农产品安全出口。
三是加强对出口饲养场、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强化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管理制度和用药记录情况的审核和用药管理指导。积极开展有害生物、农兽药残留的监测监控,强化过程监管和出口前检验检疫程序。结合日常监管和残留监控,在现有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减少20%的出口产品农、兽药检测抽样比例。
四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推广“公司+规模基地”的农产品出口经营模式,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按照质量安全的要求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农产品种植养殖履历和安全质量可追溯体系,提高市郊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是要求食品中心跟踪国外动植物疫情动态及国外食品安全法规信息,加强检验检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对即将实施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与欧盟食品新法规开展针对性研究,为农产品安全出口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