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对一家非法生产、出口儿童自行车的童车厂及其出口外贸公司、报检单位分别实施了行政处罚。
2006年8月,宁波检验检疫局接群众举报,宁波市A外贸公司收购宁波B童车厂(该厂未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非法生产的童车准备当日装运出口,此线索引起宁波检验检疫局领导高度重视,当即指派稽查处调查人员赶赴货物的存放仓库对该批货物进行查封,并展开详细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表明, 2006年7月,A外贸公司与B童车厂签订协议,由A外贸公司采购B童车厂生产的2350辆12”儿童自行车用于出口。儿童自行车是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出口时应先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出境货物通关单》后方能报关出口。在出口报检时,由于B童车厂没有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其生产的产品无法办理出口商品检验手续。经B童车厂与宁波另一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C童车厂协商,由A外贸公司委托C童车厂、以C童车厂生产的产品名义,于2006年7月28日向其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报检时提供了C童车厂的《出口商品检验报告单》、《自行车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等必要的单证。同日,C童车厂取得了该批货物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后,A外贸公司准备于8月15日将该批童车装运出口。经调查同时发现,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B童车厂还先后生产了19批规格为12”、16”、20”,总量为25991辆,总值为283689美元的儿童自行车,分别销售给包括A外贸公司在内的四家外贸公司用于出口。在出口报检时,均采用外贸公司委托C童车厂,由C童车厂以自己生产产品的名义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报检的方式办理出口商品检验手续,并取得《出境货物通关单》。在该案中,由于外贸公司、B童车厂、C童车厂在办理相应手续时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分别违反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应分别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儿童自行车属于玩具类产品,由于儿童受其智力发育的自然限制,不能很好识别其存在的潜在危险,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因此,自行车儿童极易危害到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之规定,出口儿童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手续,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质量、生产管理和质量体系等内容考核合格,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之后,方能生产用于出口的儿童自行车。在本案中,B童车厂的错误在于没有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用于出口的儿童自行车。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贸公司的错误在于擅自出口没有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明显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的规定。所以,此案中的四家外贸公司应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C童车厂的错误有三:其一,C童车厂是一家生产童车及其配件的生产企业,并非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专业代理报检企业,对并非自己生产的产品,不能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理报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其二,C童车厂在办理报检手续时,没有履行如实报检和合理审查的义务,对明知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口商品检验报告单》等单证,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名义报检,欺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取得了相应单证。其行为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其三,C童车厂将自己取得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在B童车厂生产的产品报检时使用,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许可证不得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C童车厂将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一批业务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需按照不同法律法规的要求到多个国家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极易产生类似案件。究其原因,有的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了解不够,有的是心存侥幸、贪图省事省钱,有的是当事人之间沟通不畅,还有的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不负责任、只顾自己利益等。所以,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各个进出口业务相关企业必须加强学习、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