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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2月1日起13类机动车零部件须加施CCC标志
      
        据检验检疫部门消息,自2006年12月1日起,机动车灯具产品等13类机动车零部件须粘贴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12月1日之前,机动车零部件及其总成产品须粘贴CCC标志的有汽车安全带、机动车轮胎、汽车安全玻璃和摩托车发动机4种。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购车家庭越来越多,而由汽车产品零件质量安全隐患引发的事件也随其增加,消费者对汽车安全系数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137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目录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共有13类,包括: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和头枕。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年关将近,汽车销售高峰即将来临。消费者在购车时,应留意机动车零部件上是否加施CCC标志,以增加购车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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