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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口有新规 相关企业应引起重视
      

     为规范出口汽车秩序、转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认监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汽车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通知》对汽车生产企业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并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通知》还对出口汽车经营企业(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提出了以下要求:
        1、应获得出口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联合《通知》规定,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质检总局等五部委于每年11月公本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每年1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各地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发放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名单发放汽车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许可证接受报检,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汽车出口验放。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整车产品。
在《通知》中质检部门对出口汽车提出了以下要求:
        1、汽车整车产品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出口汽车整车产品应当在生产地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许可证受理报检。
        2、对汽车整车产品如进口国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的证明。进口国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
        我国与塔吉克斯坦唯一陆路卡拉苏口岸从2004年5月临时开通以来,我国新疆喀什地区与塔吉克斯坦贸易呈逐年快速成倍增长势态,在出口货物中我国产“松花江”牌HFJ6370G车型、“解放”牌CA6361型和中兴皮卡客货两用车、“宇通”牌中型客车、救护车、载重汽车等整车产品占较大比例,出口势态良好出口量呈逐日成倍增长趋势。据统计,2006年从卡拉苏口岸(实际开关107天)出口塔吉克斯坦各种整车产品达821批、1823辆,已成卡拉苏口岸大宗出口商品之一。
        为此卡拉苏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从事中塔机电贸易出口汽车企业或代理人,在中塔边境卡拉苏口岸进入夏季开关期前应学习和全面了解《通知》精神,提前做好出口汽车申报、登记、备案等相关准备工作,继续进一步打开2007年中塔汽车贸易新领域,扩大我国新疆喀什地区向塔出口贸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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