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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与食品接触产品将遭遇新的“拦路虎”
      
    近段时间,我们不断在媒体上看到中国出口欧洲的部分餐具中查出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报道,宁波每年也有为数不少的与食品接触产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而遭欧盟退货。是中国产品的质量出了问题,还是欧盟加强了监控?从宁波检验检疫局最近收到的WTO/SPS通报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2006年12月,欧盟通过WTO秘书处向所有WTO成员通报了其“对拟用于接触食品的盖垫中的可塑剂规定过渡限量标准”法规草案(简称301号通报),对与食品接触材料提出了新的限量规定,其影响范围涉及玻璃制品、塑料制品两大传统产品领域。
   在该通报中,玻璃制品主要指银质玻璃,包括玻璃盖、玻璃杯、玻璃罐、玻璃托盘等由银质玻璃制成的制品,根据添加成分不同,对食物人群中的特定迁移量(即SML值)分别制定了不同的限量要求;塑料制品主要是对三类添加剂的限定,该通报拟生效日期为2007年3月,即此后在欧盟市场出售的相关的玻璃、塑料制品将执行新的限量标准,生效前则执行过渡限量标准。
   通报将对宁波出口欧盟的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塑料制品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两类制品的出口未列入法定检验的范围,不属于出口检验检疫监管范畴,而上述限量在我国现行标准中还未有规定,相关企业在既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作指导,也没有相应的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下,要面对严厉的限量要求,困难可想而知。一旦301号通报生效,未达到通报限量的企业可能面临退货、口岸销毁、改作它用等困境,甚至很有可能失去订单,直接导致该两类产品的出品贸易额的滑坡。
   那么在目前情况下,如何有效应对欧盟的这些措施呢?据宁波检验检疫局了解,目前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用具方面,企业应对输入国技术壁垒最有效的方法是:先从输入国进口原材料或者成品包装,然后再出口已包装食品,但这种方法会增加成本,提高价格,影响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难的问题,还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完善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GB17762-1999《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和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两个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范围偏窄,通报中所列入的增塑剂、成核剂、银质玻璃在这两个标准中均没有规定,出口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和塑料制品的卫生标准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产品的质量提高。因此,相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对玻璃、塑料材料添加剂的研究力度,及时补充和更新原标准的内容,使国家标准在企业出口贸易中起到灯塔的作用。
   第二,逐步扩大“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出口法检范围。
   目前玻璃制品和塑料制品出口不属于法检范围,对其监管的手段主要是抽查,出口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所以,逐步扩大“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出口法检范围,将玻璃、塑料纳入监管范畴,不失为一针强心剂,可以有力督促企业对其出口玻璃、塑料制品进行相应的调整,减少贸易风险。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相关出口企业高度重视。
   针对我国玻璃、塑料制品出口企业比较分散、规模不大的情况,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做好预警工作。关注和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往往会牵扯到较多的人力和物力,故不少企业在这方面会疏于管理和投入。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媒体、通告等途径,让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晓之以利害,可以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控制原料品质,及时化解风险,提高市场适应能力,进而实现企业出口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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