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检验检疫部门5月1日起统一实施凭证报检管理
      

近年来,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对自理报检单位实施备案登记、对报检员实施注册管理,有效规范了报检行为。为了进一步做好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自理报检,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对自理报检单位统一实施凭证报检管理。要求所有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人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报检员资格证》,并凭《报检员资格证》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审核,最终取得《报检员资格证》,方可从事报检业务。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一个报检员在从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越来越复杂,涉及的贸易额会越来越大。因此,为了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促进对外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就要对政策性强、业务水平要求高的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加强源头管理,对从事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报检员加强管理。

实施“凭证报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资格。”可见,凭证报检是《商检法实施条例》对报检从业人员的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办理报检业务的从业人员既包括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业务的人员,也包括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等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只是这两种报检人员由于从事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差别,两者的资格要求标准不同,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实施“凭证报检”是行政处罚的需要。《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为了使更多从事或拟从事报检的人员取得报检资格,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对报检员的不同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从去年开始将报检员资格分为自理报检报检员资格和代理报检报检员资格两类,并分别举行自理报检报检员和代理报检报检员资格考试。为此,喀什检验检疫局提醒各外贸企业做好报检员的招聘工作的同时还没有获得报检员资格人员的自理报检企业(含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正从事或拟从事报检业务的人员参加全国统考,以免影响本企业的报检工作,规范开展进出口贸易。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7-2025 CAOP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口岸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