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向全国直属检验检疫局下发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的检验检疫工作。今年11月1日起,检验检疫部门将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
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对水果出口申报提出了以下要求:
1、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在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南美洲、欧洲以及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基础上,要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自今年11月1日开始,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
2、加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输入国或地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3、加强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要提供产地供货证明。对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不予受理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境。
4、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水果出境。
通知还要求,要完善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条件,严格水果入境口岸查验。根据通知,水果进出口企业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要如实记录出口水果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数量、出口目的地、出境日期等情况。此外,要建立进出境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经检验检疫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有问题的水果,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通知强调,检验检疫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良好记录的企业,可适当简化检验检疫手续。对不良记录的进出口企业要重点抽查,加强检验检疫。对弄虚作假、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发现重大植物疫情及安全卫生事件,立即报告、迅速介入、妥善处置。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各方面来往不断深入,通过中巴边境红其拉甫、中塔边境卡拉苏等陆路口岸进行的我国新疆地区与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贸易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出口贸易中我国新疆各地地产苹果、鲜葡萄、鲜梨、甜瓜、西瓜等水果贸易额稳步上升,已成中巴、中塔出口贸易大宗商品,为确保正在快速发展中巴、中塔水果贸易长期发展,检验检疫部门特提醒广大从事中巴、中塔水果贸易企业,要严格落实这次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出境水果方面《通知》,提前督促水果生产果园和供应户积极做好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工作,提高出口水果质量促进中巴、中塔水果贸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