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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标志成本费收费标准调整相关企业引起重视
      

为保证我国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规定顺利实施,切实减轻食品生产出口企业负担,经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同意,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向全国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质检通函[2007]254号《关于降低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做出调整规定

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50%。即直径10mm的每枚由0.03元降为0.015元;直径20mm的每枚由0.05元降为0.025元;直径30mm的每枚由0.10元降为0.05元;直径50mm的每枚由0.25元降为0.125元;直径60至100mm的每枚由0.50元降为0.25元。

2、这次《通知》规定收费措施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出口食品声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的规定,9月1日起全国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已全面展开,目前各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要求对出口食品包装进行检验检疫标志查验工作。

为确保通过红其拉甫、卡拉苏口岸进行我国与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出口食品贸易有序规范开展,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特向从事中塔、中巴食品贸易企业,要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标记)工作规定的同时,申领检验检疫标志(标记)前全面掌握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降低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容,结合各自生产出口食品外包装规格从检验检疫部门申领相应标志,规范做好出口食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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