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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工作启动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及时报检并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从今年8月1日起,如果在进出口食品中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将不准销售或不许出口。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8月1日开始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管理规定所涉及的食品主要指按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列入第一类(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类(07章、08章、09章)、第三类、第四类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上述食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

根据规定: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环节检验检疫和监管;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则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企业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考虑实际情况,对盛装食品出口的包装,自8月1日到12月31日为过渡期,检验检疫部门对库存出口食品包装进行查库统计后,出具过渡期内的核销凭证,在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凭核销凭证核查出口食品包装并进行分批核销。

近年来随着喀什地区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有实力食品包装容器企业陆续在喀什地区落户,这些企业生产食品包装不但销往区外,一部分用于出口食品的包装。为此卡是检验检疫提醒食品包装容器生产厂家积极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掌握具体信息,及时备案和申报检验。各相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采购包装容器和材料时,要供应商提供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结果单》,不要采购和使用没有安全卫生保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希望相关产业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密切配合,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检验监管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执行,共同促进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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