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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丝和废丝减半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生丝和废丝等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收费的项目包括品质检验费、动物临床检疫费、植物现场检疫费、动植物产品检疫费、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签发证(单)费,以及相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

本次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三部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文件精神,支持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措施的实施,体现了国家把推进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落到实处的态度和导向。

为此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特向广大从事生丝、废丝出口贸易企业,要及时了解这次三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通知相关内容,在其产品出口时在驻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享受减半检验检疫费政策,努力扩大做好生丝、废丝出口贸易。.18

联系电话:1389913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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