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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即将正式施行相关企业及时掌握
      

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进口行为和兽药市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打击非法走私进口兽药、确保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特别是对保护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近日海关总署、农业部发布联合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这次农业部、海关总署颁布即将正式施行的《兽药进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

1、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兽药应当从具备检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所在地口岸进口(以下简称兽药进口口岸)。兽药检验机构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布。

2、兽药进口应当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等相关材料。

3、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应先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主要载明代理商名称、有效期限、兽药进口口岸、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内容。《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进口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时,需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货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代理商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兽用生物制品进口申请表(兽药进口申请表、兽用生物制品进口申请表可以从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gov.cn中下载);代理合同(授权书)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上应载明代理商名称、兽药进口口岸、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事项,进口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用中文标注。

5、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兽药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进口料件或加工制成品属于兽药且无法出口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内销手续。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加工贸易企业承担。

6、以暂时进口方式进口的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兽药,不需要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暂时进口期满后应当全部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口的,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境内销售。无法复运出境又无法办理进口手续的,经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商进境地直属海关同意,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7、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兽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兽药,免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兽药,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8、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代理商应当向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办理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手续。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9、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禁止进口。

为确保进口兽药快速及时通关,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全面提前了解这次即将施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规范经营行为积极促进我国兽药进口贸易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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