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8年第96号公告,公布(第五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未纳入本目录的其它禁止进、出口货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将陆续颁布相关目录。
这次公布的目录涉及商品共3个税号及商品:1、3101001910,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2、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3、2703000010,泥炭(草炭),包括沼泽(湿地)中、地上植物枯死、腐烂堆积而成的有机矿体(不论干湿)。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出口的商品。对列入国家公布禁止出口目录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出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出口。
自2001年12月20日以来,我国共发布了6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5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国家制定;《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如禁止出口木炭;《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主要是为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禁止天然砂出口)不适用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