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氧化皮的检验监管工作,严防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口的冶炼渣,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国质检检函〔2008〕655 号《关于加强的通知进口氧化皮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切实加强进口氧化皮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打击非法夹带国家禁止货物违法行为。
氧化皮是指钢铁在锻打、热轧等工序所产生的氧化铁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五部委2008 年第11 号公告实施以来,全国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先后发现多起申报品名为氧化皮(海关商品编码:2619000010)的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口的冶炼渣。
为进一步做好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口氧化皮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规定。
2、对每批进口氧化皮须进行杂质含量检测,如氧化皮中铁元素含量低于68%或氧化钙和二氧化硅总含量大于1%,即判定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16487.2-2005)的规定,须移交当地海关部门处理。
3、鉴于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先检验后放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应优先安排进口氧化皮的实验室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