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为了保障上海港船舶航行安全,服务航运经济,在征求各航运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在长江上海段水域实行最高限速的安全措施,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措施规定在长江深水航道的传播航速不得超过15节,从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到浏河口上海港界线之间的长江上海段航道水域内,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2节,仅有公务船、救助船舶、来往崇明三岛的高速客船及经核准的其他船舶不受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