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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开边贸人民币结算试点 促进外贸发展
商务部       
  最近,我国确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的试点。至此,在云南首先开展的边贸人民币结算和退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云南省对东盟十国的货物贸易。

  自2004年国家批准在云南省试行与缅甸、老挝和越南的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以来,云南边贸人民币结算逐步增加,累计办理人民币出口结算退免税金额达到12亿元,促进了边境贸易的不断扩大,同时也为国家扩大试点范围、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进程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近两年云南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申请将云南省人民币结算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或东盟国家的政策。2008年5月16-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牵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组成考察组,对云南提出的将云南省边贸人民币结算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的建议进行调研,给予了积极回应。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原则同意扩大人民币结算办理退税的试点,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区扩大试点。国家确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将对促进云南外贸发展、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和提升全省对外开放水平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实行人民币结算降低了企业的汇率风险。近两年来,企业货物出口后因汇率变化(人民币升值)造成的损失有1-3%左右。在当前国际市场急剧动荡、汇率频繁波动的情况下,进出口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汇率损失最高可以到4-5%。实行人民币结算后,企业在进出口环节不必再通过美元、欧元等国际通行货币结算,可以直接以人民币结算,从而减少换汇损失,降低风险,增加利润。同时,实行人民币结算,将有利于推进我国东部、中部面向东盟市场的外向型企业向云南省的梯度转移,扩大投资;有利于吸引省外企业到云南注册登记,增加云南面向东盟贸易的企业数量,从而壮大云南省外贸经营队伍,扩大对外贸易;有利于扩大云南口岸过货量,发挥沿边优势,真正起到云南连接东南亚的国际大通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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