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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红其拉甫检验检疫局 木合塔尔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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