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正式对外公布《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该《办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及其他边境贸易方式。
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报检)管理制度。边境小额贸易中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边境小额贸易中不属《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边民互市贸易的所有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边民互市贸易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国别等信息,具体申报项目和格式由边境贸易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订。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边境贸易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对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实施逐批检验检疫和监督抽查管理两种工作模式,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和查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为方便边境小额贸易通关,促进边境贸易发展,边境贸易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具体制订和调整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范围,并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适当简化边境贸易进口商品检疫审批许可程序,边境贸易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境检验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实行检疫审批许可的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具体执行本辖区内边境贸易进口商品检疫审批许可工作。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将规范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大力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及其他边境贸易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