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通函〔2008〕42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调出《法检目录》,涉及当前10位HS编码640个,同时,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调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涉及当前10位HS编码350个。
为进一步把《法检目录》的调整工作落到实处,检验鉴定处根据上述调整内容,结合总局下发的《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6号)积极采取措施:
一,对调入、调出《法检目录》的商品及时转变检验查验监管方式,在保证检验查验质量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最便捷的服务;
二,对新增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积极组织相关检验人员搜集、明确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和规程,更新所管辖商品的作业指导书,为《法检目录》内商品检验查验监管的实施做好准备;
三,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和报检人有关《法检目录》的调整情况,便于企业做好与各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新调入、调出商品的检验查验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进出口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