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商务部近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大大简化了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将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促进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根据该办法,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