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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海事局多措并举做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履约工作
烟台口岸办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已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根据公约要求,1000 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自2009年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才准进出中国港口。为保证该公约顺利实施,烟台海事局采取5项措施,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宣贯学习。在前期组织深入学习掌握公约适用范围、责任限额、证书格式、检查要求等内容的基础上,3月20日,召开由业务人员和辖区航运公司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公约内容和上级通知进行再学习,通报公约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和监管行为。

    二是及时将山东海事局有关通知转发辖区航运企业,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是严把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关,认真查验进口岸船舶提交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对未持相关证书的船舶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四是加强现场检查,对适用公约船舶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截至目前,共检查船舶144艘次,其中4艘船舶未持有相关证书被禁止离港。

    五是加强与航运公司、船方沟通协调,加强现场执法部门与机关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烟台海事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严格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督促相关航运企业及时办理1000总吨以上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沿海运输船舶实施公约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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