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产品因年久失修质量恶化而导致发生事故,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7年11月21日公布了《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修正案(2007年法律第117号),针对消费者自身难以维护保养、年久失修就会存在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产品,设立了“妥善支援消费者对产品进行检修及其他维护保养的制度”(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该制度已于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规定,①都市燃气用瞬时热水器(室内型)、②液化天然气瞬时热水器(室内型)、③都市燃气浴用锅炉(室内型)、④液化天然气浴用锅炉(室内型)、⑤燃油供水机、⑥燃油浴用锅炉、⑦燃油取暖器(密闭燃烧型)、⑧电力洗碗机(嵌入式)、⑨浴室用电力干燥机等九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包括OEM制造商)必须为产品设定标准使用期限及检修期限,并标示在产品本体上的显著位置。同时,将标准使用期限的推算依据、检修事业所的配置布局情况、产品日常保养维护事项等记录在书面材料上,随产品一起提供给消费者。企业还有义务提供用户信息登记卡,对产品用户信息进行收集并恰当管理。企业需在规定期间向用户发出产品检修通知,并告知检修费用明细和金额标准。在接到用户对有关特定保养产品进行检修的要求后,除有正当合理的原因(如用户不愿支付检修费用等)之外,企业都必须对产品进行检修。对于目前正在销售或已经售出的产品(2009年4月1日以前),虽然无法对其进行加注标示,但为了防止发生危害情况,企业也有义务完善产品检修等维护保养体制。
另外,鉴于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使用的部分产品,随着产品的长期使用,其质量恶化会导致重大事故,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使消费者放心,2008年5月1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还公布了《电器产品技术基准省令》修正案(经济产业省令第36号),设立了“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该制度也于2009年4月1日已开始实施。
“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规定,为了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因年久失修质量恶化所导致的风险,生产制造企业必须以易于阅读且不易消失的方式在①风扇、②换气扇、③制冷空调、④洗衣机(具有干燥装置的产品除外)和脱水机(仅限于与洗衣机成一体的产品)、⑤电视机等5种产品机体的明显位置标示产品生产制造年份、标准使用期限及法规规定的注意事项等。
浙江检验检疫局在此提醒,辖区内有关出口日本上述14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关注并研究“日本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及标识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各项要求,并主动应对,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免其产品在出口日本时受阻。同时,各相关企业在应对“日本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及标识制度”时,应严格按进口国标准、技术法规组织生产和检验,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出口日本上述14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相关检验监管人员应及时学习“日本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及标识制度”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相关标准以及进口国标准、技术法规进行检验把关。同时,应不断加强对国外相关技术壁垒的了解和研究,协助相关出口企业采取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企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