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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年底前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可获退免税
赣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日前,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缴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研发费用标准为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对200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独立法人的研发费用标准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研发机构购买设备的范围。有关专家指出,出台此项政策主要是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同时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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