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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微型企业帮扶措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多方面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意见》明确,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
 
    根据《意见》,为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各级工商部门将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意见》要求,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自主创业,为其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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