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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流向货物:海关放行≠检验放行
浙江省口岸协会       
    象山检验检疫局近来连续查处了数起入境流向货物逃漏检案件,入境流向货物报关地与目的地不在同一个辖区,货主或其代理人须首先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进境流向报检,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并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进境口岸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给予通关。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及相关证单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和实施检验检疫,这是为方便通关和适应我国现行的先报检后报关的口岸管理模式而设定的报检方式。入境流向货物通关后未经目的地检验就擅自销售或使用的逃检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检验检疫秩序,也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
 
    分析此类逃漏检现象屡有发生的原因:一是此类案件中的收货人,对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缺乏相关经验;二是口岸报检人员异地报检知识缺乏,错误地认为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已经报检而无需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对按规定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的货物,并没有向收货人履行告知义务,有些甚至未将“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提供给收货人,从而导致了收货人未经检验擅自销售使用进口商品;三是部分货主认为货物已到目的地就万事大吉,直接进行了销售或使用;四是部分口岸报检代理公司虚报或错报联系方式,致使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无法主动完成催报工作,使货物通关后失去有效监管,在收货人不主动申请检验的情况下导致逃检。
 
    为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进口企业:一是要加强对《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相关知识;二是要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诚信经营,不能心存侥幸;三是要选择实力较强声誉较好的口岸报检代理公司,避免因为口岸报检代理公司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四是要加强与口岸报检代理公司的沟通,避免因为沟通联系不畅而导致逃检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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