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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小型微利企业获一年期所得税优惠
赣州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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