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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赣州市口岸办       
    近日, 海关总署发布2010年第22号公告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主要内容是: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制相应单证。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三、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四、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可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在2010年7月1日前以监管方式代码“2025”、“2225”申报进区的减免税货物,海关仍按原模式监管,不纳入HD账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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